天津食品检测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检验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有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验证有效。
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并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真菌毒素等通用类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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