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测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测机构中执业。食品检测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食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食品检测机构没有技术能力而分包的检验项目,不予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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